甘肃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教材选用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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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教材的使用管理,规范教材的选用工作,根据《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教材选用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05】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我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教材选用工作要有利于体现新课程理念,有利于国家课程方案的全面落实,有利于甘肃高中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有利于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第三条 实验教材选用要坚持“科学评价、完善体系、相对稳定、省级统筹”的原则,体现新课程三级管理的理念,将国家有关要求与本省实际相结合,妥善处理教材统一性和多样性的关系,处理好不同学科、不同年级和不同学段之间的关系,处理好与初中教材的衔接关系,并为我省高考制度改革创造条件。实验教材选用要做到民主公正,规范透明,择优选用,构建具有“科学性、系统性、稳定性、多样性”的甘肃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教材体系。 二、教材选用的组织和管理 第四条 省教育厅负责领导和管理全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教材的选用工作。省教育厅成立“甘肃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教材选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普通高中教材选用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教材选用工作。省普通高中教材选用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各学科教材选用专家组,分别承担教材选用的具体管理工作和实验教材的分析评价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教育厅基教处处长兼任。 第五条 省普通高中教材选用工作委员会从全省遴选一批优秀教师和教研人员,建立甘肃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教材选用专家库,以保证教材选用专家团队的广泛性和教材选用工作的科学性。 第六条 各学科教材选用专家组成员从专家库中产生。专家组负责对备选各种版本的国家课程实验教材和地方课程教材进行分析、评估,向省普通高中教材选用工作委员会提出我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教材的选用建议。参与备选教材编写的人员,不再担任有关学科教材选用专家。 第七条 学科教材选用专家组人数每学科限定为5~9人,由高等师范院校教师、教研人员、有学科背景的教学管理人员、普通高中一线骨干教师等组成。 第八条 各市(州)应按照本规程的相关规定,成立相应的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教材选用工作委员会和学科教材选用专家组,制定相应的教材选用工作程序,开展本市(州)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教材的选用工作。各市(州)须提前将教材选用机构成员名单和选用工作程序上报省普通高中教材选用工作委员会备案。 三、教材选用的工作程序 第九条 普通高中新课程国家课程实验教材选用的范围是教育部当年公布的《基础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学用书目录》中所列的普通高中国家课程实验教材。地方课程教材选用范围是甘肃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普通高中地方课程教材。 第十条 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9个科目的教材,同一学科全省范围内选用同一种版本。信息技术、通用技术、音乐、体育、美术等学科的教材,全省范围内可使用两种或三种版本,但同一市(州)同一学科只能选用同一种版本,由各市(州)在省教育厅确定的选用教材范围内选定,并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一条 选用教材时,由省普通高中教材选用工作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组织各学科专家组进行评选。省普通高中教材选用工作委员会负责向各学科专家组提供备选各种版本教材的编撰和印刷装帧质量等基本情况,各学科教材专家组依据教育部制订的各学科《课程标准》和本规程“总则”的要求,对备选各种版本教材进行深入细致的对比研究,科学论证, 经量化评估、民主表决,提出初选意见,上报省普通高中教材选用工作委员会。 第十二条 省普通高中教材选用工作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针对各学科专家组的初选意见,进行集体讨论、论证,民主表决,采取全体成员无记名投票的办法确定教材选用意见。 第十三条 省普通高中教材选用工作委员会向省教育厅上报教材选用意见,由省教育厅研究确定各学科选用教材的方案,并向社会进行公示,最后公布《甘肃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教材选用目录》。 第十四条 教材的选用必须在起始年级进行,使用过程中不得中途更换。在高中课改实施过程中,如对部分版本教材需要调整,由省教材选用工作委员会按规定程序提出调整意见,省教育厅确定调整方案。 第十五条 要加强对教材选用工作的监督、管理。在专家组备选人员的推荐过程中,要严格标准,严禁弄虚作假。选用委员会成员和专家组成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排除一切干扰,客观公正地进行教材评价和选用。省、市(州)教育纪检、监察机构要对教材选用工作进行严格监督,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教材选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 本规程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