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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兰州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3-09字号:[ ]



兰教发〔2010〕184号

各县区教育局、各高中学校:

现将《兰州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兰州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

兰州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实施办法(试行)

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建立学生发展性评价机制,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甘肃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指导意见》和《兰州市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精神,结合兰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1.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体现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理念和基本要求;

2.以发展性评价为主,力求对高中阶段每个学生的成长过程和整体表现进行综合、全面的评价,既反映学生综合素质,又呈现学生个性特长和发展潜能;

3要充分发挥评价的导向、激励和反思功能,引导学生实现自我认识、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4.通过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引导教师树立正确的教育质量观、发展观、学生观和评价观,转变教育教学行为和方式;营造有利于学生发展的家庭和社会环境,为学生的发展提供支持和服务。

二、基本原则

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要坚持目标多元、方式多样、注重过程、便于操作、客观公正的评价原则,把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个性特长和健全人格作为评价的重点,通过评价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

三、组织实施

全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在市教育局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由各高中学校负责具体实施。学校要成立由校长、政教处、教务处、班主任、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成员组成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委员会。委员会依据本实施办法组织实施、监督审核、接受举报和投诉,处理评价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各行政班要成立由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班级评价小组,在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班学生的评价工作。评价小组成员要向班级学生公示,并报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委员会备案。

四、评价内容与标准

评价内容包括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6个维度,20个要素。各学校可根据省教育厅《甘肃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指导意见(试行)》中的评价要素及主要观测点,结合实际,确定具体内容和评价标准。

五、评价结果的呈现方式和使用

1.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包括两个部分:综合性评语和评定等级。综合性评语主要是对学生综合素质的整体评价,重点突出学生的特点和潜质。评定等级指每个基础性发展目标的评定结果。评定等级呈现方式为A、B、C、D四个等级,分别代表优秀、良好、合格和尚待改进。评定等级为“优秀”和“尚待改进”的,必须提供充分的实证性材料。特别是对学生某一方面表现评为“尚待改进”时,应非常慎重,要给予发展性指导意见,并报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委员会审定。

2各维度的等级评定。综合素质评价中,每一个维度各要素的评价结果中若同等级的个数达到半数及半数以上,则该维度的最终评价结果以该等级呈现,若两个不同等级的个数相同,则评价结果取较高等级。

3.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是学校评优选先、表彰奖励学生的重要依据;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必要条件,高中三年综合素质评价各要素等级均为合格或者合格以上者,方可准予高中毕业;是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并为学生参军、就业等提供参考。

六、评价方法

以学生日常表现为依据,采用多样的、开放式的评价方法,如行为观察、情景测验、访谈、查阅成长记录等形式,通过深入细致的分析判断加以整合,进行客观、准确、公正的评价,并做出综合素质评定意见。

1.过程性评价:以成长记录的形式进行。成长记录应收集能够反映学生学习、活动过程和结果的资料,包括学生的自我评价,代表作品,社会实践活动记录,体育与文艺活动记录,教师、同学的观察和评价,来自家长的信息,考试和测验信息,获奖证书等。学生是成长记录的主要记录者,成长记录要体现诚信公开的原则,要有教师、同学及家长的参与,使记录的情况典型、客观、真实。

2. 阶段性评价:以实证性材料和数据为基础。要在充分参考学生成长记录和关键性材料的基础上,通过学生自评、同学互评和教师评价,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做到客观公正,避免以偏概全。阶段性评价每学期一次。如果“学生自评”、“学生互评”和“教师评价”结果不一致,以班级评价小组讨论后形成的评价结果为最终结果。特殊情况则应提交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领导小组评定。

3.评语:班主任要对学生每学期、学年的成长表现做出写实性评价。写实性评价应多采用激励性语言,客观描述学生的进步、潜能以及不足,同时要帮助学生制定明确简要的改进计划,进行有效指导。

4.终结性评价:终结性评价是对学生高中阶段成长、发展状况的整体性反思和综合性总结。学生在完成高中阶段学业时,学校对学生的综合素质发展情况做出终结性评价。过程性和阶段性评价信息是终结性评价结果形成的依据,毕业时学校对学生三学年的评价结果进行综合,以高中三年六个学期6次评价的结果为基础,按照一定的权重比例计算,得出最终评价结果。高中三年不同学期评价结果在总评结果中所占的权重比例由各高中学校自主确定。

七、评价程序

1.成立班级评价小组。评价小组成员应通过选举产生,公布后报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委员会备案。

2.组织学习。学年初,学校要公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标准、方法、程序,以班级为单位组织学习和答疑。

3.整理学生的《成长记录袋》。按照学校的有关要求,每个模块学习结束后,由评定小组成员指导学生收集、整理《成长记录袋》。

4.组织学生自评、小组互评和教师评价。学生和教师根据评价标准和本人的关键表现评出等级,并填写相关表格。

5.班级评定小组对学生进行评价。在学生自评、互评及教师评价的基础上,根据学生《成长记录袋》的材料和关键表现,评出等级,并填写相关表格。

6.各班级评定小组将评定结果报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委员会审定,经确认后告知本人;对被评为A等的学生应予以公示。

7.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委员会对评价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并负责,对于被评定为D等的学生要进行认真复核;学生如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可由本人提出复议申请,由学校评价委员会组织人员复核并在一周内予以答复。

8.评价结果不得随意更改,如发现有误,应由班级评价小组提出更改意见,报学校评价委员会审定,并对更改理由做书面记录,经办人必须签字同时保存原评价记录备查。

 八、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确保评价工作的顺利推进。对高中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是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体现高中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县(区)教育局和各高中学校要充分认识实施综合素质评价的价值和意义,要把改革学生评价制度作为加强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有利契机,高度重视并认真组织实施。

2.各学校要逐步完善评价工作的相关制度建设,并将本校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报市教育局备案。同时要切实加强对评价工作的过程管理,通过严密的程序、完整的记录来保证结果的真实、有效、公平、公正。

3.各普通高中学校要加强对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宣传,努力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争取广大教师、学生和家长的充分理解及支持,并积极投身其中;要对相关人员进行专项培训,从目的、意义、内容和标准、方法和程序等方面入手,进行全面培训;要切实加强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指导与监督,确保评价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4.各学校要建立相应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诚信制度、公示制度、复议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等相应的配套制度。特别是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综合素质评价的诚信机制,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相关人员严格履行诚信责任和义务。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过程中,凡违反诚信规定,提供虚假材料或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的,应给予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在评价过程中涉嫌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查实,取消其综合素质评价相应等级,并评定为“待提高”等级。

5.各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充分而有效地运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管理,为学校教学质量监控、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水平跟踪分析提供客观和直接的信息,要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和电子化。

6.要逐步将综合素质评价作为开展教师教育教学效果评价、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评价的重要依据。各学校要高度重视整理、分析各阶段评价的信息,及时、恰当地向学生、教师反馈,引导学生体验成功,正视不足,明确努力方向;指导教师反思教育行为,深入了解学生的优势和不足并给予针对性指导,更好地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7.各学校在制定实施细则时,要充分考虑和体现与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有机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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