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兰州市普通高中学生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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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教发〔2010〕185号 各县区教育局、各高中学校: 现将《兰州市普通高中学生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兰州市普通高中学生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 兰州市普通高中学生学分管理办法 (试行) 为规范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和管理,保证高中新课程必修、选修制度的正常执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省教育厅《甘肃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学分认定指导意见(试行)》精神,特制定我市普通高中学分管理实施办法。 一、学分修习要求 (一)学生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都必须获得一定学分。 (二)学生三个学年必须获得116个必修学分(其中包括研究性学习活动15个学分,社区服务2个学分,社会实践6个学分);选修学分在28分以上(其中在选修II中要至少获得6个学分);总学分达到144个方可毕业。 (三)鼓励学有余力或希望多方面发展的学生修习更多选修课,获得更多学分。 (四)各学校在制定必修学分的学期安排计划时必须执行《甘肃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施指导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 (五)课时规定 每个模块通常为36个课时,计2个学分。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每周安排4课时,在1个学段内完成一个模块教学任务;也可以根据教学的实际需要,每周安排2课时,在2个学段内完成一个模块的教学任务。 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每个模块原则上为18课时,计1学分;研究性学习每个学分必须达到18课时,确保修满270课时,研究性学习课题不少于2个,计15学分;社会实践共三周,每周为35课时,每周计2学分,合计6学分;社区服务按照工作日计算,10个工作日计2学分。 选修II课程按照模块开发,每个模块可以设计18课时1学分,也可以设计36课时2学分。 二、学分认定办法 (一)认定的主体和机构 学分认定的主体是学校,校长是学分认定的第一责任人。 学校设立学分管理委员会和学分管理小组,负责制定学分认定的标准和程序,负责学分认定过程的认定、监督、检查、公示、裁定等具体工作。 (二)学分认定最终结果的呈现方式是“合格(认定)”或“不合格(不予认定)”。 三、学分认定条件 学分认定是对学生可否获得学分的判定。 (一)必修课程的学分认定: 1. 修习课时要求。体现学生学习的参与程度,学校必须按照《普通高中课程方案》所规定的课时开设课程,学生必须按规定参加课程修习。 2. 修习过程综合表现。包括学生修习过程中的情感态度、参与课堂学习情况、完成作业情况、从事与修习内容相关的实验及阶段性测试成绩等。阶段性测试的形式可以是笔试、口试或实验操作等。 3. 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考查)。指模块修习结束后举行的全面、系统的考试考核。必修课程必须由学校统一组织命题进行测试。 4. 每个模块的学分认定结果,由模块学分认定小组在修习课时量、修习过程综合表现和考试(考查)三项评价(各部分所占的权重比例由学校确定)的基础上做出综合评价,并报请学校学分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方可认定是否合格。 5. 有以下情况者,不予认定学分。一是未经学校批准,课程模块实际修习时间低于该模块规定学时数5/6的;二是模块考试成绩不合格者。 (二)综合实践活动领域学分的认定: 1. 研究性学习 高中阶段修完15学分后,活动时间不少于270学时。学分认定须提供完整的学习活动材料:(1)开题报告或活动方案;(2)过程记录;(3)学生自评、学生互评及教师评价记录;(4)活动成果。 2. 社区服务 三年内参加社区服务不少于10个工作日,计2学分。学分认定须提供完整的活动材料:(1)学生的活动计划、过程记录、总结;(2)社区提供的证明材料。 3. 社会实践 社会实践的时间每学年不少于1周,计2学分,高中三年共计6学分。社会实践活动的形式包括军训、考察、参观访问、生产劳动等。学分认定须提供完整的材料:(1)学生的活动计划、过程记录、总结;(2)相关单位(或学校)提供的证明材料。 (三)选修II学校课程学分的认定: 选修II课程不少于6学分。学分认定须提供完整的材料:(1)学生的修习时间(原则上每获得1学分修习时间为18学时);(2)过程表现;(3)学习成绩(成果)。 四、学分认定的基本程序 (一)学生在按规定完成课程(模块)修习并经考试(考查)后方可填写学分认定申请表,提出学分认定申请。 (二)教学班任课教师要综合学生出勤、过程表现、考试考查等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的是否予以认定的初步意见,提交给模块学分认定小组审核。 (三)模块学分认定小组对任课教师提出的初步意见和相关资料进行复审,向学分管理委员会提交书面认定意见。 (四)学分管理委员会审核认定后,由负责人签署学分认定意见。学分管理委员会是学分认定的最终机构。 (五)公示获得学分的学生名单,对未获得学分的学生以书面形式通告本人,并告知其原因。 (六)未获得学分的学生如对学校的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学分管理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学校学分管理委员会自接到复议申请15日内通知教学班任课教师、学分管理小组有关人员复议,做出书面决议并通知申请人。 学生若对其他学生的学分认定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分管理委员会反映,阐明提出异议的理由并有权得到答复。 (七)学生因考试成绩不合格而不能获得学分的可以申请补考,补考时间由学校安排,补考合格后方可获得学分。所获得学分仍可记录在学籍管理卡的相应栏目内。补考仍不合格者,允许重修或另选修其他模块(必修课程和有必修学分要求的选修课程不能放弃)。重修要在接到学分不被认定通知后一年内完成(高三年级要在本学年第一学期内完成)。 五、学分的管理 (一)学校要建立学生学分认定档案。学生学分认定档案应包括学生在该课程(模块)修习的课时、修习过程评价、考试(考查)成绩、学分认定时间等。认定的学分要分别记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和学生成长记录(或学生素质发展手册)。 学生的学分档案、学籍档案必须是原始而真实的,任何人不得随意修改。 学校要借助现代化管理手段建立学分管理的平台,充分利用信息技术进行学分管理。 (二)学校不得以学分奖励学生。学生学习成绩特别优秀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可在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和学籍管理卡的相应栏目内予以真实记录。 (三)本市普通高中之间学生所获得学分可以互认。如有外地市转入本市就学的学生,学分认定和管理依据省教育厅规定执行。 (四)由于休学等原因造成学习过程中断的,其学分及有关材料可连续计算或使用。 (五)各高中学校要建立和逐步完善学分管理的工作制度,特别要建立学分管理诚信制度。学校要为任课教师、学分管理小组成员建立诚信档案,并将其纳入到年终目标考核,在学分管理中如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要追究相关责任。坚决禁止以下现象: 1.随意改变必修学分的课程计划,形成必修学分过于集中,从而使必修课程过早完成。 2. 随意改变必修学分的修习时间,尤其是擅自增加主要学科的学分修习时间,减少其他领域和学科的学分修习时间。 3. 随意改变必修学分的认定条件,只凭考试成绩认定学分,忽略学习过程等形成性因素。 4. 不严格履行学分认定的程序,擅自减少认定的程序环节。 5. 弄虚作假的送分行为:课未开却计学分;课未学完就计学分;碍于人情关系不严格考核,随意计满分。 (六)市、县区教育局负责对学校学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学分管理质量做出评估。要把学分管理质量的检查评估结果作为评价普通高中新课程实施、教育教学质量、目标管理的重要依据。对学分管理工作存在严重问题的学校,要予以严肃查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