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教育局

jyj.lanzhou.gov.cn

兰州市教育局科学民主决策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8-01-24浏览次数: 字号:[ ]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兰州市教育局科学民主决策制度,规范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兰州市政府科学民主决策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教育局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三条  市教育局实行重大事项决策实施责任制。

第四条  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领导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一)市教育局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行政许可法》、《价格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市教育局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从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出发,统筹规划,有利于促进和引导教育资源优化配置;遵循规律,有利于教育又好又快发展;客观实效,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的需求;维护大局,有利于维护广大师生的根本利益。

(三)市教育局做出重大教育决策时,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群众意见,充分进行论证,集体讨论决定。对于关系到教育重大改革和人民群众重大利益的事项,要召开专家论证会和听证会。

(四)市教育局重大事项的决策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利用媒体向社会告知和宣传,确保人民群众对教育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  市教育局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 传达、学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省市党委、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重要决定、指示,制定实施办法。

(二)研究制定由市教育局代拟的地方性法规、教育行政规章。

(三)研究确定向市政府、省教育厅及有关上级部门、主管部门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确定涉及全市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确定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总结年度工作,研究确定有关全局性、政策性的重要工作。

(六)研究确定基本建设项目、教育经费预算、各类专项拨款和捐赠款项等经费使用方案。

(七)研究确定有关招生、毕业生分配、职称评定、评优选先、干部任免、人事调配和奖惩等重要事项。

(八)研究确定教育宣传和教育外事方面的重要事项。

(九)研究确定与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联办的重要事项。

(十)研究确定县区教育局、市属学校(单位)、社会力量办学单位等教育机构请求批准的重要事项。

(十一)研究审定以市教育局名义召开的会议。

(十二)听取重要会议和调查研究情况的汇报,通报重要情况,决定相关事项。

(十三)讨论其他需要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上级文件内容和执行方法已经明确的重大事项,从其规定。

第七条  市教育局重大事项的决策建议,由局领导直接提出或由教育局相关处室、直属单位提出,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局长同意。

第八条  经局领导审核同意的决策事项,由办公室落实到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第九条  承办单位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调研报告。

(二)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提供科学、全面务实的决策备选方案。决策备选方案要进行风险预测,力求做到决策目标的科学性、明确性、务实性和完整性。

(三)对决策备选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合法性进行充分论证。涉及资源配置的决策,应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其结果可以量化的应当量化。

(四)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决策备选方案进行评审,形成综合评审意见。专家评审组应当由3名以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专家组成。

(五)决策备选方案在提交有关会议前,应当报经分管局长审核同意。

(六)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采用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媒介公布或者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重大决策备选方案的意见,并将意见及采纳情况形成报告。

第十条  决策应当经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会议决议。

第十一条  办公室负责重大事项民主决策会议的组织工作。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应当为科学民主决策提供法律、政策、专业咨询。

第十二条  提交会议的决策事项,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

(二)风险预测报告。

(三)专家评审组综合评审意见。

(四)有关部门和公众的意见。

(五)国内外有相同和相似的事项,应当报送有关材料。

(六)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七)需进行成本分析的,应同时报送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  会议民主决策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会前印发会议讨论的决策议题。

(二)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举行。

(三)决策事项提交处室或单位作汇报并回答讯问。

(四) 决策事项的分管领导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

    (五)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六)主持会议的局长或局长委托的会议主持人最后总结概括并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十四条  根据会议讨论情况,主持会议的局长对讨论的事项做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搁置及再次审议的决定。

第十五条  办公室应做好重大事项民主决策会议记录,内容包括:会议基本情况;决策事项及主要问题;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意见;其他列席人员意见;最后的决定。

    第十六条  办公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形成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档案。

第十七条  决策机关、承办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或导致重大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  教育重大改革和关系人民群众重大利益事项的决策过程。

(一)决策事项的提出。

(二)办公室落实决策承办单位。

(三)承办单位就决策事项进行初步评估,确定论证方式、

论证时限。

(四)办公室就决策事项的内容、论证方式、论证时限发布

公告。

(五)承办单位按照论证方式、论证时限的要求组织论证。

(六)承办单位形成决策的备选方案,向社会公布,广泛搜

集意见。

(七)形成会议决策调研报告、备选方案、专家评审意见及

其他必要的分析报告。

(八)办公室组织决策会议,形成决策或重新审定决策。

(九)形成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的档案。

(十)重大决策事项最终决定的公告。

(十一)对重大决策过程中的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