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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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教育局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2018-01-24浏览次数: 字号:[ ]

 第一章总 则

(一)为保证兰州市教育局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党和国家有关规定,《兰州市政府科学民主决策暂行办法》及《兰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教育局领导班子成员在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保证政令畅通;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按客观规律办事;要忠于职守,锐意进取,团结协作,讲究效率,扎扎实实地抓好工作;要深入实际,联系群众,严守法纪,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市教育局机关各处室要按照处室职责和个人岗位职责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按规章制度办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处室之间团结协作,密切配合,贯彻落实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领导职责

(一)局领导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二)市教育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全面主持市教育局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教育局对外参加活动;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局长报告。

(三)局党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发挥政治核心和组织保障作用。党组书记主持局党组工作,副书记协助党组工作,党组成员根据分工,履行职责。

(四)局长出国、出差、脱产学习等期间,委托一名副局长主持日常行政工作。副局长出国、出差、脱产学习等期间,由局长或经局长同意委托其他局领导负责所分管工作。

(五)各处室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处室的工作。各处室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团结协作,维护政令畅通,行动一致,切实贯彻落实市教育局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

(一)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形成科学民主决策制度。

(二)实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涉及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决策、部署,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方针、政策、措施,市政府委托起草的行政法规草案,重大工程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重要干部任免工作和重要国有资产变更重组等重大事项,均由局党政联席会议或局务会议讨论决定。

(三)各处室提交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拟以市教育局名义实施的重要行政行为,必须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研论证,涉及政策法规的事项,应征求有关政策法规工作机构的意见,涉及市政府相关部门的事项,应充分协商,征求意见。

(四)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教育政策调整、制度改革等事项,应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社会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依法行政

(一)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履行教育行政部门职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根据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总体需要,适时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向市政府建议制定行政法规,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行政法规。制定规范性文件,须从维护全局利益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符合法律法规,符合市政府的行政规章和决策。

(三)涉及其他部门权限的事项,应提请市政府研究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四)加强依法行政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严格行政责任,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

第五章  行政监督

(一)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局机关公务员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二)自觉接受人大代表质询,及时答复质询提案;积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对教育法律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各承办处室要按规定时限,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三)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参加有关教育方面的诉讼活动,并主动接受司法监督。

(四)加强教育系统内部行政监督。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做好行政复议受理工作,纠正教育行政机关违法或执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关教师及学生的申诉,由相关处室负责归口受理;市教育局及各处室要通过多种途径,认真听取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五)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

(六)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局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办公室要按照各处室的职责协调信访工作并建立信访督办责任制度,思想政治处承担教育局信访工作职能,相关处室要按照办公室的安排,根据思想政治处的要求,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确保信访渠道畅通。

 (七)局领导及各处室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重视新闻媒体和群众反映的教育问题,对其中的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发布政务信息,全面推行阳光政务。

第六章  会议及议事制度

(一)实行党政联席会、党组民主生活会、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会、局务会等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处级以上干部会、全体党员大会和全体干部职工大会。

(二)会议实行民主、科学决策程序。凡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应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特别对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要在充分调研、分析、论证的基础上提交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方案,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三)党政联席会

1.党政联席会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召开。领导班子成员和机关处室、直属单位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先集中到局办公室,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提交局长或党组书记。会议议题行政方面的由局长审定,党建方面的由党组书记审定。审定的议题经局长与党组书记沟通后确定。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事项,由局长和党组书记充分酝酿沟通后提交党政联席会讨论。

2.提交会议审议的议题,应事先提供准确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等,由分管领导或责任处室向党政联席会议提交。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会议议题应提前2—3天通知班子成员。

3.党政联席会议议题以行政为主的由局长主持,局长因故不能召集主持会议,可由受委托的副局长主持会议;党建为主的由党组书记主持,党组书记因故不能召集主持会议,可由党组副书记主持会议。

4.党政联席会必须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重大经济决定和干部任免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同志,应在会前请假;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之前提出。

5.党政联席会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讨论议题时,局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提出决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党政联席会议对决定事项进行表决或票决,赞成者超过应到人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或举手、口头表示同意与否等方式进行。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本单位有影响的重大经济活动和其他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主要领导决策执行,一般应采用无记名投票、举手表决或口头表示同意与否的方式决策。推荐、提名、任免和奖励干部事项,采用票决方式表决时,出现意见不一致,双方人数接近的情况,要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一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表决。

6.推荐、提名、任用干部要按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做好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经考查条件成熟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用手续。

7.局领导因故不能出席党政联席会等重要会议,应向局长请假。其他列席人员请假,由办公室汇总后向局长报告。

8.会议议定的事项,行政方面的按局长办公会议决议,以市教育局文件形式印发,由局长签发;党建方面的按党组会议决议,以市教育局党组文件形式印发,由党组书记签发。

(四)党组民主生活会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的程序、内容及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党组中心组学习会由党组书记主持,每个月一次,学习内容由机关党总支提出建议,报党组书记审定。

(六)局务会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由局长召集和主持,议题由副局长提出,报局长审定。参加会议人员为局领导班子成员、相关处(室)负责人。主要任务是:研究、决定重大教育工作事项,讨论市政府委托起草的行政法规草案和教育部门规章等。会议议定的事项,形成局务会纪要,由局长签发。

第七章  公文审批程序

(一)市教育局制发的各类文件,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甘肃省党的机关公文处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二)各单位报送局领导的公文,除有特殊要求需直接报送外,均须经局办公室统一登记传阅审批。局领导一般不直接接受各单位直接报文。

(三)以市教育局文件形式印发的上行文,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局长签发,或受局长委托,由副局长签发;以市教育局党组文件形式印发的上行文,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党组书记签发。党组书记因故不能签发,由党组副书记签发。

(四)以市教育局或市教育局党组名义印发的平行文、下行文,需报请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签发;涉及重要问题的,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局长或党组书记签发。

(五)局领导对报请审批的各类公文,要及时审批。对一般公文的批阅,最长不能超过3天;对限时办理的公文,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批阅;对急件应立即批阅。报请审批的公文,办公室要提出明确的拟办意见,局领导应批示明确的办理意见。

(六)严格执行公文会签制度。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处室业务的公文,由办公室签注会签意见,主办处室主动与有关处室协商会签。如有分歧意见难以在处室间协商解决的,可由主办处室将分歧意见列出,连同文稿一并报分管领导协调或审定。

(七)各处室一律不准对外正式行文,不得以处室名义直接向上级领导报文。

(八)市教育局发文,除保密文件外,一般应及时公布。

(九)进一步精简公文,按市政府要求,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实行无纸化办公,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十)市教育局领导在各种会议上的讲话,一般不再发文。

第八章  督办检查制度

(一)督办检查的范围是:省教育厅、市委、市政府部署及批办的重要工作,市教育局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的重要工作,局党政联席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确定的重要工作和局领导批办的重要工作。

(二)督办检查工作由办公室负责。要明确牵头处室、协办处室、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三)各承办处室具体负责督办、检查事项的落实工作,保证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对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办理结果,由牵头处室负责综合反馈,及时报送局办公室和有关领导。

(四)实行领导亲自抓工作落实责任制度。凡列入督查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行领导和处室责任制,一级对一级负责,提出明确的质量和时限要求,做到责任到人。

(五)对情况复杂、落实难度较大的重要工作,分管局领导要亲自抓落实。对跨部门或职能交叉的重要工作,分管领导难以协调解决的,应及时提交局长或党政联席会议协调落实。

第九章  政务活动制度

(一)市教育局领导成员要转变工作作风,减少应酬和一般性事务活动,原则上不出席由下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组织的庆典、剪彩等活动,不为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确需领导参加的,由活动组织单位报局办公室协调安排。

(二)市教育局领导成员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调研题目、考察活动。局长、党组书记的调研考察活动,由局办公室协调安排。

(三)局长、党组书记出差(出访)或休假,应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或请假;副局长出差(出访)或休假,向局长报告或请假。并将外出时间、前往地点和联系方式告知局办公室。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出差或休假,应向分管领导请假后报告局长,并通报局办公室。一般情况下,各处(室)必须保证至少一名正副处长和一名工作人员在机关内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章  作风纪律

(一)局领导和处(室)负责人要做学习的表率,要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工作中不得接受分管部门和基层单位用公款安排的私人旅游活动;不得到基层单位报销应由本人或处室支付的费用;不得利用职务、职权的影响,接受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礼金、购物券。

(二)机关干部要求真务实,注重工作实效。工作要快节奏、高水平,高效率;要严格要求自己,奉公守法,依法行政;要讲民主、讲团结、讲正气。

(三)严格控制和精简会议。会议要严格控制规模,厉行节约。一般不在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各种会议一律不准发放纪念品。

(四)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局领导个人重要事项向党组和纪检部门报告制度。市教育局领导班子成员对自身廉政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总结性自查自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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