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文处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管理工作水平和公文质量,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甘肃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统一、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减少发文数量,压缩文件篇幅。要积极推进办公自动化建设,推广运用电子政务,逐步实现无纸化办公。
第三条 局办公室是全局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局办公室文秘人员要努力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作风严谨,恪尽职守。局机关其他处室、局属各单位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局办公室,共同做好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类别
第四条 市教育局公文类别主要有:
(一)兰州市教育局文件。
(二)中共兰州市教育局党组文件。
(三)兰州市教育局信函式文件。
第五条 兰州市教育局文件用“兰州市教育局文件”套红文头,盖“兰州市教育局”印章。主要用于发布重要教育行政政策、措施、重大决定事项、通报事项、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事项批复和人事聘任事项,向省教育厅和市委、市政府报告、请示工作,转发省教育厅、市政府文件等。发文代字采用“兰教发”方式编制。
第六条 中共兰州市教育局党组文件用“中共兰州市教育局党组文件”套红文头,盖“中共兰州市教育局党组”印章。主要用于:传达贯彻党中央、省委和市委的重要决定和指示;向市属学校、局直单位安排和部署重要工作、重大活动;局机关及局系统干部任免;向市委及其部门请示、报告工作;转发市委及其部门文件等。发文代字采用“党组”方式编排。
第七条 兰州市教育局信函式文件用“兰州市教育局”套红函头,盖“兰州市教育局” 印章。主要用于布置专项工作,通知有关会议及事项,与有关部门、单位商洽工作,上级机关批办件、督查件、领导批示件的办理情况报告、人大政协提(议)案答复件的上报等。局函件发文代字依据市政府公布的市教育局机构改革方案,由办公室确定。
第八条 局直属单位可视工作需要,印发一般性、事务性公文,此类公文不具备行政管理效力。由各直属单位自行编号,自行管理。
局直属单位和非常设机构如因工作需要发布教育行政政策或向省教育厅、市政府报告、请示工作时,应当通过指导工作的业务处室及局办公室审核后,以市教育局文件行文,编教育局文件文号。
第三章 发文办理
第九条 制发局文件、党组文件和信函式文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
(一)承办处室(单位,下同)拟稿,处室负责人核稿。
(二) 局办公室审核并签注呈送签发意见。文稿内容涉及其他处室职能的,由办公室提出会签意见,主办处室与相关处室协商会签;
(三)局领导签发;
(四)机要室复核编号;
(五)文印室复核付印;
(六)机要室验印存档。
第十条 公文拟稿人应认真拟稿,拟稿处室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核稿人责任。公文拟稿做到:
(一)符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规定;提出新的政策、规定要切实可行。
(二)主题鲜明,内容准确,各项规定、要求、结论符合客观实际。
(三)文稿层次分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流畅,言简意赅,字词规范,标点正确。
(四)文种使用正确,文字表述符合公文写作要求,行文关系和文稿格式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
(五)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表述应当写明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惯用语、缩写语中作为词素的数字使用汉字外,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八)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内容,并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律、法规、规章、类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处室负责人核稿后应签名并注明日期,以示负责。
第十一条 文稿会签中遇到意见分歧时,有关处室(单位)要协商一致;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时,有关处室(单位)应列出各自理由和根据,报分管领导或局长协调确定,重大问题可提交会议研究决定。未协商一致和会签的文稿,局办公室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经处室负责人核签的文稿,送办公室审核。办公室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公文拟稿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规定等。对于不符合公文格式和规范、结构散乱、要求不明确、措施不具体的文稿,局办公室可以退回拟稿处室修改或重拟。局办公室审核时如对文稿内容作较大修改,应与拟稿处室沟通情况。
第十三条 局文件、党组文件、局信函式文件经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签字后,送分管领导或局长签发。涉及两位或两位以上局领导分管的工作,经有关领导审阅后,由拟稿处室的分管领导签发。经审核修改的文稿须附在清样之后,供领导审阅和存档。
非特殊情况,局领导不签发未经局办公室审核签字的文稿。
第十四条 局领导签发后的文稿,由拟稿处室送机要室复核编号、文印人员复核付印。机要员和文印人员在编号和付印前,要复核办公室副主任和局领导的签字是否清晰有效,复核确认后,按规定编号、付印、盖章、存档。
类规章性规范性公文,由拟稿处室起草说明送局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十五条 局文件、信函式文件用纸采用 A4纸,局党组文件用纸采用16开纸。左侧装订。
第十六条 我局与外单位联合发文按本规则规定拟稿、核稿、审核、签发后,由承办处室送达有关单位会签。
外单位与我局会签文件,由局办公室根据处室职责交有关处室对文件内容进行审查,办公室对文种、格式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核,由有关处室送分管局领导签字。
第十七条 代市委、市政府草拟文稿,按本办法规定拟稿、核稿、审核,由局主要领导签字。需要与有关部门会签的,由拟稿处室安排与有关部门会签,之后送市委、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办理,不得直接送市委、市政府领导签发。
第十八条 不以正式文件上报省教育厅、市委、市政府的领导讲话、综合性汇报交流材料等,业务处室草拟后,需交办公室把关,并经局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上报,领导签字稿由办公室存档。省教育厅各处室、市委、市政府各部门要求报送的专项工作材料,由相关业务处室负责起草,并经局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上报。
第十九条 公文由拟稿处室负责校对。已经签发的公文,处室和个人不得修改公文内容,如确有差错需要更改的,应送交局办公室处理。
第二十条 各处室要提高发文办理速度,处室会签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简单事项应随收随签;局办公室文书处理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紧急文件应急件急办。
第四章 收文办理
第二十一条 主送市教育局的各类文电须经局办公室统一签收、登记、审核并组织运转。局领导、各处室不能直接接收、处理主送我局的各类文件。
第二十二条 收到各县区教育局、市属学校(直属单位)上报的需要办理的文件,局办公室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我局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对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文件,经局办公室主任同意,可以退回报送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经审核,对符合规定和要求的文件,局办公室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局领导批办,局办公室按照局领导批办意见转办,由各处室按照领导意见办理。
第二十四条 主送市教育局的各类信函式文件,如省教育厅处室信函式文件、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信函式文件等,由局办公室登记、审核后直接交相关处室办理。信函式文件内容涉及重要事项的,承办处室要及时向分管局领导汇报;内容涉及其他处室职责的,接到文件的处室要主动与相关处室协商,共同办理。
有关单位主送处室的信函、传真、资料,由相关处室处理。
第二十四条 承办处室收到批办、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局办公室负责催办。需要两个以上处室办理的,主办处室应主动与会办处室协商并负责汇总、答复办理情况,会办处室应积极配合主办处室的工作。
对不属于本处室职责范围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局办公室并说明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以《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和非常设机构内部的公文处理参照本规则执行。各处室和市属学校(直属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建立严格的签收、登记、运转、保管制度。
第二十八条 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和直属各学校(单位)文秘人员应认真学习公文写作和公文处理知识,努力提高公文拟稿质量;处室主要负责人应熟悉公文处理程序和要求,对本处室公文质量负责。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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