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印鉴、介绍信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用信管理,严格审批手续,促进机关工作的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印鉴种类有:兰州市教育局印章(钢印)、中共兰州市教育局党组印章、兰州市教育局办公室印章、市教育局法人代表名章。所指信函系“兰州市教育局介绍信”。
第三条 印鉴(信)由局办公室专人管理。所有印鉴一律在局办公室现场加盖,不得外借、不留印模。确需将印鉴拿到其他场所使用时,由承办处室提出申请,报办公室主任签批,由使用人员登记后,在两人以上同时在场时方可使用,印鉴使用后立即交回局办公室保存。印鉴外出使用不得超过一天。留存印模待文稿印成后一并交回局办公室销毁。
第四条 严格印鉴(信)使用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使用印鉴(信),原则上由承办处室负责人审核,经办公室主任复核,局领导签批后使用。重大事项报经局主要领导签批使用。具体事项参照以下程序审批:
(一)常规性工作及已经履行审批程序的事项,由处室负责人审核,经办人签字后加盖相应印鉴。
(二)职能归属明确、有明确政策规定的事项,由处室负责人审核签批后加盖相应印鉴。
(三)新增审批事项、未履行审批程序、涉及人事、财务重要事项或其他特殊事项,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批后加盖相应印鉴。
(四)奖励类事项按照规定填写奖励申请表,经人事处核准,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加盖相应印鉴。
出具兰州市教育局介绍信,由承办处室负责人审核,经局办公室分管主任签批使用。
第五条 用印前印鉴管理人员须认真审核,明确了解用印的内容、主体、数量,确认符合用印程序后方可加盖印章。
第六条 公文用印按文件印发数量加盖。
第七条 不办理空白介绍信、空白表格的用印。确需开具或用印的,须经办公室主任签批,重大事项报局主要领导签批。凡使用过的空白介绍信,事后须将使用内容如实填写至存根。未使用的,要及时如数交回。
第八条 开具介绍信原则上应使用正式介绍信(带存根),白头字条一律不予用印。
第九条 办公室主任对印鉴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各处室负责人要严格审核用印(信)事项。印鉴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执行管理规定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 机关处室印章及相关业务印章由处室负责管理,处室主要负责人负责审核。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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