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财务管理,进一步规范财务行为,完善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本着勤俭节约,杜绝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机关工作服务的原则,根据《会计法》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的资金包括行政办公经费、事业专项经费、预算外收入、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收入。
第三条 局机关财务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实行预算管理制度。
第四条 各处室按实际工作需要,本着节俭、确需的原则,编制处室年度经费预算,经分管副局长审核把关后,由财务处汇总整理,商办公室提出经费安排计划。经费安排计划经局长审核批准后,提交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审定。各处室全年财务支出严格按预算的项目和数量执行,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
第五条 行政办公经费管理
(一)财政局下拨的行政办公经费分两部分,一部分为机关整体办公经费,用于机关整体工作。另一部分为处室办公经费,根据处室业务量的大小、人员的多少,按照一定的基数实行包干管理。
(二)机关整体办公经费由办公室安排使用。用于局领导及局机关整体各项办公经费的支出。负责机关文印、车辆、水电、取暖、接待、维修及绿化美化等项费用及办公设备、家具的购置等。
处室包干经费由各处室安排支出项目,办公室统一安排采购和支付。用于本处室办公用品、电话报刊、信件邮寄、差旅费等项费用的支出。
(三)机关整体办公经费的支出由机关财务人员填写《经费支出申请单》,1万元以下的支出,由办公室主任批准;1万元以上的支出,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局长批准。未经办公室主任或局长批准的项目,财务人员不得擅自支出。
(四)机关各处室包干经费中的电话报刊、信件邮寄费,由办公室财务人员从各处室包干经费中扣除,并通知各处室;办公用品及差旅费的支出,由各处室安排项目,办公室主任批准后,交办公室办理采购、支付、审核、报销事宜。
第六条 事业专项经费管理
(一)经局党政联席会议审定的各处室事业专项经费,由财务处根据主办处室的要求从市财政局申请拨款,款项拨付办公室机关财务帐号,办公室负责管理。
(二)事业专项经费的支出
1.各处室在年度经费预算内,根据专项工作的需要提出支出申请,填写《经费支出申请单》。3万元以下的支出,由办公室主任批准;3万元以上的支出,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局长批准。《经费支出申请单》经签字批准后,由办公室财务人员安排支出。
2.某项工作所需经费,需在一个《经费申请单》内全部开列清楚,不能分几次申请。《经费支出申请单》需填写支出项目、用途、金额等内容,必要时还需提供有关的规定、依据、标准等材料。
第七条 预算外收入管理
(一)预算外收入是指具有收费许可项目的处室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入,按规定上缴财政后,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核拨给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
(二)预算外收入的收费。由办公室从财政部门领购收费收据,提供给收费处室,收费处室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资金上缴财政。
(三)预算外收入的支出。由办公室根据收费处室的要求,到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核拨预算外资金,收费处室根据涉及收费的某项工作的需要,填写《经费支出申请单》,1万元以下的支出,由办公室主任批准;1万元以上的支出,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局长批准。办公室财务人员按批准的项目和金额支出。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收入管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收入是指为特定工作经有关部门同意收取的单位往来结算收入。
(二)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收入的收费。由办公室从财政部门领购往来收据,提供给收费处室,由收费处室按照有关部门同意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资金上交办公室行政财务,由办公室行政财务管理。
(三)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收入的支出。收费处室根据涉及收费的某项工作的需要,填写《经费支出申请单》,3万元以下的支出,由办公室主任批准;3万元以上的支出,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局长批准。办公室财务人员按批准的项目和金额支出。
第九条 经费管理要求
(一)事业专项经费、预算外收入、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收入原则上只能用于经批准、同意的专项工作,不能用于与专项工作无关的设备购置、差旅费报销、办公用品采购等其他开支。也不能通过拨付下属学校和单位的方式转移资金。严格控制以会议费名义支出的宾馆食宿支出;减少用于个人部分的工作补助支出;限制办公用品、奖品等物品的商品购买支出。
(二)专项工作确需进宾馆饭店安排食宿、租用会场的,由主办处室提出申请,办公室主任审查后,报请局长批准。主办处室在申请中要简要说明进宾馆饭店工作的必要性、工作安排、人数规模、工作天数、食宿标准、经费总额等相关要件。批准后由主办处室在办公室指定的宾馆饭店,在规定的时间段内办理安排食宿、租用会场等采购事宜,工作结束后由办公室统一支付相关费用。
(三)进驻宾馆饭店工作期间,一般由主办处室确定一名工作人员签字,根据办公室核定的时间段、住宿就餐标准及支出项目,具体安排住宿就餐、会场租用、商品采购等项工作。非专项工作时间段的住宿就餐,超标准超项目的服务和商品购置,以及其他人员的签字支出,一律不予支付报账。
(四)各处室确因工作需要,需在宾馆饭店或酒店安排公务接待、就餐,事前须提出申请,经办公室主任批准或请示局长同意后,在指定的地点安排。所需经费由办公室安排,原则上从主办处室办公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五)专项工作所需办公用品、奖品等商品购置,由主办处室提出购置意见和计划,办公室安排采购和支出。
(六)严格执行工作补助发放的相关规定:
1.因开展专项工作需要,8小时外、双休日、节假日加班,按规定的标准发给加班补助;
2.因开展专项工作需要,抽调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人员兼职承担工作任务,被抽调人员发给工作补助;下属单位被抽调人员专职承担工作任务,不发工作补助;机关工作人员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与抽调人员共同承担专项工作任务,机关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发工作补助;
3.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外出或下基层开展工作,不能按时回家或超时工作,可参照相关标准发给出差补助和误餐补助;
4.因开展专项工作需要,在宾馆饭店安排食宿的工作事项,正常工作时间不发放工作补助及误餐补助。
(七)经审批的专项工作结束后,主办处室应在1个月内,根据办公室财务人员的安排,完成全部工作经费的支出报销工作。结余款项由办公室上报分管办公室的副局长,由局长及相关处室重新安排开支项目。
第十条 差旅费管理
(一)职工因公到外地参加会议、培训学习等,须办理审批手续。局领导外出,须向局长报告并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其他职工外出,须持有关单位通知或文件,经办公室主任审查符合相关规定,分管副局长批准后方能参加。
机关各处室组织的有机关人员参加的外出学习交流、考察访问等项活动,须由组织处室书面申请,经分管局长同意,局长批准后方能组织外出。
未经审查,或事前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外出,办公室不予支付或报销差旅费。
(二)职工因公外出,原则上不参加各种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团组织和民间机构组织的会议、活动。特殊情况须经局长批准方能参加。
(三)职工因公外出,要坚持控制人数、限制次数、压缩钱数的原则。5人以下的处室,原则上每年出差人数控制在2人次以内;5人以上的处室,原则上每年出差人数控制在4人次以内。
(四)差旅费的支出和报销。出差人员持办公室主任的审查意见和分管副局长的批准意见到办公室办理借款手续,出差回来后应在两周内按相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由处室负责人及经办人签字,机关财务会计审核,办公室主任签字报销。超出规定标准的差旅费,不予报销。
职工出差原则上乘坐火车,乘飞机打折机票价格在不高于火车票价格的60%范围内,准予报销。超出60%的,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确因工作需要乘飞机购买全额机票或打折机票价格超出火车票60%的,事前需向办公室报告,机票需经局长签字后方可报销。局领导外出机票,经局长签字后由办公室办理报销手续。
(五)差旅费按市财政局兰财行发[1997]6号文件标准执行。市财政如有新的规定出台,按新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财产管理
(一)本办法规定的财产管理包括办公桌椅、文件架柜、电视机、空调机等办公家具;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碎纸机、移动存储器、照相机、摄像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
(二)办公家具由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申请经费,办理手续统一购买,分配各处室使用。
办公自动化设备由各处室提出申请,1万元以下由办公室主任批准;1万元以上局长批准。批准后,办公室办理政府采购手续,通过集中采购程序购买。
办公自动化设备中复印机、速印机、扫描仪、传真机、摄像机、照相机等公共办公设备,由局办公室统一配备,供各处室使用。原则上各处室不配备以上设备。
(三)各处室不得违反本规定自行购置更换办公家具及办公自动化设备。也不得未经批准使用其他渠道资金购置办公家具及办公自动化设备。因工作需要由上级或其他部门配置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应报办公室,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四)办公室分配各处室办公家具、各处室申请购买的办公自动化设备以及因某项工作需要由有关部门配备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均应由办公室进行资产登记,按照资产管理规定管理。
(五)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岗位调整,本人使用的办公家具及办公自动化设备一律不得带到其他处室,交原所在处室重新分配使用。
(六)因老化、损坏、丧失使用功能等,需报废的办公家具和办公自动化设备,由各处室提出报废申请,办公室按照财产报废规定进行报废下账处理。各处室不得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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