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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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教育局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短期出国(境)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8-01-24浏览次数: 字号:[ ]

为扩大教育对外合作与交流,加强局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规范办事程序,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因公短期出国(境)是指赴国(境)外短期培训、访问、考察、学术交流、进修学习等活动。

第二条  因公出国(境)要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有明确的出访目的和实质内容,减少一般性考察。

第三条  符合出访条件的各类人员,凡工作需要并有正常经费来源和渠道,可按规定安排出国考察、访问。

第四条  因公出国(境)实行局长审批制度。

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因公出国(境),需出具有关部门的组团文件或国(境)外邀请函,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局长审查批准;

机关其他人员因公出国(境),需出具有关部门的组团文件或国(境)外邀请函,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分管局长审查同意后,报局长审查批准。

第五条  严格审批程序,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因公出国(境)必须经过批准后,方可报送名单、对外联系,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申请由局办公室受理,按管理权限送审、备案。

第七条  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因公出国(境),经局长审批同意后,由局办公室负责办理相关手续;机关其他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经局长审批同意后,由所在处室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办理审查批准手续。

1.国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组团参加的考察学习、访问交流、短期培训、学术交流活动。

2.应邀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综合性外事考察、交流、访问活动。

3.带队参加经政府或外事部门批准同意的校际交流、体育比赛、艺术演出等活动。

4.应邀参加政府间合作、援助、协议项目组织的考察学习、访问交流、短期培训、学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  未经批准,任何处室和个人均不得自行授意外方邀请出访,不得自行要求上级机关或有关单位提名参加出访。对未经批准的外方邀请、上级提名,可按有关外事规定和实际情况,予以谢绝,不予批准或另行确定人选。

主送市教育局的外事活动文(函)件,须经办公室按公文运转程序登记办理,局领导不直接签批未经办公室签注拟办意见的文(函)件。

第十条  出访人员必须遵守出访纪律。了解出访国基本情况,与我国的政治、经济、外交关系背景,以及面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办法,保证出访人员的政治权利和人身安全。

第十一条  出访人员必须维护祖国尊严,维护自己的人格和国格,不说不利于国家的话,不随意对与考察无关的敏感事件发表个人观点。

第十二条  出访人员必须按照事先计划的考察路线随团集体活动,在特殊情况下,或遇不可抗力,经带队人员同意后,方可临时更改路线、行程。但应尽快通知组团单位和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回国后须向局领导提交书面出访报告。报告应内容翔实、准确反映出访任务的完成情况、取得的收获、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对问题的建议和思路。班子成员出访报告交局长审阅;其他工作人员出访报告报分管副局长审阅。

第十四条  经局长审批后需向上级管理机关办理的报批事宜,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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