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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教育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01-24浏览次数: 字号:[ ]

为加强廉政建设,规范机关公务接待,现结合实际,制定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一、 接待原则

公务接待要坚持集中管理、对口接待、热情服务、厉行节约、制止铺张浪费的原则。

二、 接待范围

公务接待是指因局机关或各处室工作需要,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按标准和程序在指定地点对来客进行餐饮、住宿接待的行为。主要有以下范围:

1.上级领导及有关主管部门来局检查指导工作的;

2.本市县级政府及县区教育部门领导来局办理公务的;

3.外地教育部门来局开展交流、考察等公务活动的;

4.请求及协调有关部门支持工作需给予接待的;

5.会议接待按有关会议制度执行。

三、 接待地点及标准

1.公务接待,一般定点进行,接待点要相对固定,同时考虑优质优价原则。

2.公务接待限定标准,厅局级领导带队的团体,每人每天餐费原则上控制在180元以内,住宿费控制在200元以内。县处级领导带队的团体,每人每天餐费原则上控制在150元以内,住宿费控制在160元以内。县处级以下领导带队的团体,每人每天餐费原则上控制在100元以内,住宿费控制在140元以内。

四、 接待程序

公务接待实行对口、对等接待,尽量控制陪同人员。并按以下程序操作:

1.局领导承接的公务接待,由局领导报告局长同意后,由办公室办理接待;各处室承接的公务接待,由承接处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主任或请示局长确定。经批准确定的公务接待,由主办处室在指定地点按确定的标准办理接待。

2.办公室建立接待登记台帐,对局机关的公务接待进行登记。未按程序办理,未经领导批准,更换地点、超标准的公务接待其费用不予报销。

3.公务接待主办处室经办人需在来客招待登记单上签字,并注明接待对象、事由、陪同人数和用餐金额。

五、监督管理

1.接待安排要突出地方特色,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生活用品。

2.严格执行业务招待费的支出标准,控制接待经费支出,严禁以任何理由向所属单位和有工作往来关系的单位转嫁接待费用。

3.纪检组、监察室要加强对公务接待的监督检查。对接待工作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促进公务接待各项规定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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