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处室:师资管理处(108房间,电话:8858426)
许可对象:申请认定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本市公民。
办理时限: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
申报条件:
1. 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其以上学历。
2.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
申报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由申请人按要求如实填写,并贴好2张2寸近期同底免冠彩照,再交1张2寸同底免冠彩);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和复印件;
7.师范类申请人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业成绩表》和《教育教学实习考核表》复印件1份(复印件需加盖本人人事档案保管部门的公章)。非师范类申请人《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成绩通知单》原件;
8.思想品德鉴定或者证明材料(填写《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工作单位填写;非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或本人人事档案代管部门填写;应届师范毕业生由毕业学校负责提供鉴定)。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提出申请;
2.审查条件和申报材料、认定资格;
3.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证书》。
收费依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教师资格认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价费[2010]1157号).
收费标准:教育行政部门收取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费用170元,自考部门收取教育学、心理学两门考试费每人每科40元。
监管措施:
1.接受省教育厅对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监督、指导;
2.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教育教学能力考察的结果,认定机构不能否决;
3.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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